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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途径包括 教育立法途径? 教育立法过程包括的四个环节

教育立法是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依法治教的前提,是为实现教育的法律调整提供根据的。对教育关系的法律调整取决于教育立法的质量和水平,法律调整的效果信息的反馈又影响新的教育法的创制。因此,教育立法应保持灵敏的常态,积极地对教育法律、法规进行立、改、废,真正让依法治教“有法可依”。同时,教育寺法活动本身也必须依法讲行、有法可依。

教育立法的程序是指享有教育法律创制权的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教育法律的法定职业秩序、步骤和技巧。立法程序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活动或经过的事实,而是对立法活动或经过进行约束、规范的活动或经过,强调活动的规范性,具有一定的价格取向。

严格立法程序对坚持法律创制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证立法质量、实现立法科学化和民主化有着重要意义。我国的教育立法程序如下:

(1)提出教育法律议案。在我国,只有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才能向有立法权的民族机关提出制定、修改、废止教育法律的议案。行使教育立法提案权的活动是启动教育立法程序的活动,是教育立法机关进行教育立法的前提。提出法律议案,可以提出立法主旨和理由,而另由有关机关起草该项草案,也可以在提案的同时附有立法草案。

享有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所提出的教育法律议案并非都能进入下一道程序,只有经过一定的审查被列入议程的法律议案,才能成为被审议的对象,才有获得通过的机会。

(2)审议教育法律草案。这是立法机关对列入议程的教育法律议案进行正式审查和讨论的程序。立法机关的审议权是民族立法权力的重要标志,对法律草案的审议是立法的重要阶段。审议权不同于提案权可以由几许机关或组织共同享有,而只能由议会或代表机关享有,即具有排他性、唯一性。

一项教育法律草案能否最终成为正式法律,主要是根据审议的结局。审议教育法律草案的经过实际上一个协调利益、平衡关系、统一意志、修正不足的经过。在审议活动中,必须遵循下面内容制度:会议公开制度、讨论和辩论制度、提出修正案的制度、一事不再议制度、听证会制度等。

(3)通过教育法律案。这是教育立法程序的关键性阶段,享有立法权的民族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审议后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正式法律。正是在这个最具有决定意义的阶段上,决定了该项教育法案的命运。通过法律的方式或途径主要有三种:经过立法机关对立法案表决通过;经过享有立法权的特定机关批准通过;经过全民公决获得通过。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案一般采用表决的方式。表决结局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来确定,即一项法律草案只有获得法定多数的表决者的赞成才能通过。

操作中还有一种特殊的通过制度,即制度通过。某项法律案经立法机关基本同意或制度同意,再授权有关机关根据审议意见作修改后,公布实施。

(4)公布教育法律。公布法律是指享有法律公布权的机关或人员,在一定时刻按照一定的方式将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予以颁布的活动。公布法律是法律制定的必须程序,是法律公开性的必然要求。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民族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公布令中应载明该项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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